广宁县高新产业园项目招商办法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0
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使用土地,把高新产业园建成高标准、高起点的金属加工、化工产业升级示范园区,根据广宁县产业布局,结合产业园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入园项目产业范围:
金属加工、化工项目生产企业。
(一)项目投资强度:外资项目10万美元注册资本/亩,内资项目实际投资额80万元/亩以上。
(二)投资项目产出率要求达到1:1.5或以上。
(三)项目用地平均创税率:4万元/亩·年以上。
(四)项目符合环保要求。
(五)项目开工建设期限要求:1、新建项目自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投资合同后应在3个月之内开工建设。2、在厂房规划建设期间至厂房建成投产前只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企业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投资合同约定的条款完成后才发给《土地使用证》。3,从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一年以上仍未动工建设的,收取土地闲置费或按原地价收回土地使用权。
(六)建设规范要求:1、所有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平面图、设计图必须符合工业园规划和消防要求。3、图纸要由正规设计单位设计,必须交由县建设、规划部门审查备案并办理报建手续。
二、政策优惠
(一)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补助。
1、园区所有项目用地按不低于9万元/亩的标准完成挂牌程序出让后,根据企业创税情况按以标准补助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1)年创税4万元/亩以上-5万元/亩以下(不含5万元)的项目,不予补助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2)年创税5万元/亩以上-7万元/亩以下(不含7万元)的项目,补助基础设施建设资金2万元/亩。
(3)年创税7万元/亩以上-9万元/亩以下(不含9万元)的项目,补助基础设施建设资金3万元/亩。
(4)年创税9万元/亩以上-10万元/亩以下(不含10万元)的项目,补助基础设施建设资金4万元/亩。
(5)年创税10万元/亩以上(不含10万元)的项目,补助基础设施建设资金5万元/亩。
2、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在企业投产三年期满后一次性补助到企业,若三年内未到合同承诺创税额的,不能享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补助。
3、对成长性特别强的企业,经政府研究后,另行给予优惠。
(二)税收奖励:
凡已享受土地优惠的新办生产性企业,在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不变的情况下,签订投资合同三年内达到合同承诺创税额的,按《广宁县企业纳税贡献奖励办法》(宁府[2009]55号)规定给予奖励。
(三)收费优惠:
1、电费、水费、污水处理根据各时期不同政策按最低标准收取。
2、项目建设期间,县政府事权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全免。
3、服务性收费项目免收50%.
(四)服务承诺。
1、入园企业均由县政府协调领导小组提供一条龙服务。
2、企业开办及经营过程中所需用水、用电、基建、环保、消防、卫生、防雷等设施建设,可由企业自行采购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设备;自主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监理、安装等建设。任何单位不得借审批、验收之名强制企业接受其指定的经营服务,使用其指定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