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集县鼓励外来投资优惠办法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0
为加快怀集县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步伐,进一步鼓励外来投资者(包括外国商人、港澳台同胞、华侨、国内其他地方的经济组织和个人)在怀集县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农业产业和第三产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怀集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投资工业企业优惠措施
(一)投资工业企业的范围包括: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开展"三来一补"业务,出资购买怀集县现有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股权进行经营,承包、租赁怀集县现有企业,兴办水电企业。
(二)实行工业企业用地优惠。
1、外来投资者在怀集县新办工业企业所需用地,国土部门优先安排,优先办理征用、出让、转让或出租手续。征用建设用地以成本价协议出让,涉?quot;三通一平"的按成本费用收取。
2、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年限,按国家规定土地使用类别的最高年限而定,工业用地为50年。用地在使用期内,经批准可以转让、出租或抵押。
3、利用原有企业属行政划拨性质的土地新办生产性企业(项目),可从批准之日起5年内继续保留行政划拨土地性质;如需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按80%返拨给企业。
4、租赁现有企业厂房,第一年免收租金。免租期满后,属砖瓦木结构的,月租金每平方米1元以下(含本数、下同);属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月租金每平方米1.5元以下。租赁空旷场地,月租金每平方米0.5元以下。
(三)实行工业企业税费优惠。
1、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涉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在标准收费的40%内计收。
2、水费:投资项目从批准之日起,使用自来水每吨按收费标准八折计收。
3、电费:安装用电免收供电、配电贴费。在龙湾工业园区内的新办企业用电按每千瓦时0.5元计收。属龙湾工业园区外的新办工业企业,按每千瓦时0.69元计收(不含大宗工业基本电价、力率调整电费、变压器损耗、城市建设附加费等)。
4、新办企业的货物运输车辆和商务用车,在怀集境内可办理优惠过卡证。
5、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6、在龙湾、怀高(含横洞)工业园和坳仔厘竹加工贸易区、桥头燕岩旅游经营开发区兴办生产性或经营性项目的企业,属本级政府事权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属政府部门的有偿服务性收费一律减半收取。
7、外商投资的企业,免缴土地使用税;其他外来投资者在"两园两区"(龙湾工业园、怀高工业园、坳仔厘竹加工贸易区、桥头燕岩旅游经营开发区)内开办的企业或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经审批可免征土地使用税3年。
8、外商投资的企业,自房产建成之日起,免征房产税3年(其中港澳台投资的,可免征5年),其他外来投资者投资经营高新技术和知识密集型项目,经审批可免征房产税3年。
二、投资农业产业的优惠措施
(一)农业产业,包括开发性农林业、种养业、养殖业以及农副产品加工企业。
(二)实行农业产业经营用地优惠。
1、投资连片开发国有荒山坡地、滩涂,搞开发性农(林)业的,经营用地年租金每亩5~30元(属集体性质的荒山坡地参照此价执行)。租用期限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签订合约确定。租赁年?0年以下。
2、投资新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其建设用地按工业企业用地实行优惠。
(三)实行农业产业税费优惠。
1、新办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农业基地、畜牧水产养殖基地和农副产品流通组织所涉及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属本县事权范围内的一律按标准减半收取;
2、新办农业基地50亩以上,用电设施经供电部门检验后,灌溉用电在五年内每千瓦时按0.4元计收;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用电按工业企业优惠办法执行。
3、非公有制企业或个人可以承租、承包、受让公有林场,准许各种林业产权进入市场有偿交易流转。
4、投资兴办林业生产基地连片面积500亩以上,需要砍伐现有林木的,县林业主管部门优先安排采伐指标。投资者新造下的林木,其木材采伐指标,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单列优先安排,其产品允许自产自销。
5、投资连片开发和合资合作使用荒山残林、低效林、滩涂,搞开发性农林业的种植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6、对新造林一次在500亩以上的(含个人或企业),经林业部门核准后给予返还育林基金60%、维简费80%的优惠。
7、新开发荒山、荒地、滩涂、水面生产的农林产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实际情况,从收益之年起,经批准3年内免收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
8、投资农、林、禽、畜、渔等项目的企业,其房产经批准可免征房产税3年。
9、农业企业的货物运输车辆和商务用车,在怀集境内可办理优惠过卡证。
三、投资第三产业和房地产业的优惠措施
(一)第三产业包括商业、饮食业、交通运输以及旅游业等。
(二)投资房地产需要办理土地和房产征用、出让、转让手续的给予优先,涉及"三通一平"的按成本费用收取。
(三)对投资第三产业和房地产业的收费,凡属本县事权范围内的行政性事业收费按标准的40%计收。
(四)安装用电设施免收供电、配电贴费。
四、对投资者实行优质服务
(一)实行"一条龙"审批项目制度。由县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办公室牵头协调办理外来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发证、登记等业务,实行联合办公制度,凡是符合产业政策、材料齐全的项目,在3个工作日办理完毕有关手续。属转报上级审批的项目,一个工作日内审批上报。
(二)实行"一个窗口"受理投诉的服务制度。县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办公室设立投诉服务,及时受理投诉,做好协调工作,热情为投资者排忧解难。
(三)实行"一个窗口收费"管理制度。对外来投资者按规定需缴交的有关规费,实行统一收取。
五、其他
(一)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凡外来投资者到怀集县投资新办并注入经营资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企业(含工业企业、农业企业和第三产业),或租赁、承包本县停产2年以上或连续亏损5年以上的国有企业的,开发性农业连片50亩以上、开发性林业连片500亩以上的,可享受本优惠办法。
(二)外来投资者在怀集县兴办的企业,在项目批准后,超过半年仍未实施建设,或外来投资者实际固定投资金额低于总投资金额25%的,不享受本优惠办法。
(三)外来投资者实际注入的资金额,以及本县现有国有企业亏损情况(连续亏损时间),由县招商引资评审小组审定确认。
(四)本优惠办法仅适用于外来投资者来本县境内的投资。本县非公有制企业或个人投资达到上述标准的,经审批可参照执行。
(五)本办法由怀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过去制订的有关规定、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