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开县引进外资民资奖励办法(试行)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19
第一条为鼓励引进外资和民间投资,促进全县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我县利用民资外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封开县范围内各镇、部门、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引进外商在我县投资办工业企业项目。县外的中国公民、外籍公司、企业及人员为我县引资的同样享受本办法奖励。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外资民资是我县境外的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建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投资项目,必须是具备相应法定手续并实际投资开办的新项目,包括独资、合资、合作和加工装配的项目。
第五条对招商引资成功的人员实行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固定资产投资额(以实际投入的土地、房产、生产设备计算固定资产,租赁厂房、设备不列入计算,下同)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的工业企业,并在当年动工兴建的,在县“三个文明”表彰大会上进行奖励。
(二)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正式投产(或缴纳税款)后,按新办企业投产第一年和次年企业交纳增值税县级库留成部分奖励20%,该奖项收入所得税由奖方负责缴纳。
(三)投资额为美元的,以当日挂牌外汇价折算人民币。
(四)凡当年引进项目达不到奖励标准的,或者引进不是工业项目的,在县“三个文明”表彰大会上进行奖励。
第六条奖金归属和分配:
(一)引资人员包括单位、个人和中介人;
(二)以个人名义引入项目的,其奖励归个人所得;
(三)以单位名义引入项目的,其奖励应由个人与单位各占50%。
第七条 申请奖励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及程序
(一)引进企业或项目,必须提供具法律效力的土地、房产证照和中介评估报告,生产设备属国内全新设备的提供购货发票;属二手设备的提供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属进口设备的凭报关单、商检鉴定单(以上也可提供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代替);企业或项目投产的证明材料(或缴纳税金证明)。
(二)符合奖励条件的引资者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投资商和县招商引资工作考评领导小组双方确认,然后报县政府批准。引资者没有提出申请的,也可由县招商局代为申请,报县政府批准。
第八条奖励金由县政府统筹安排。
第九条有弄虚作假骗取引资奖励行为的,除收缴所得奖金外,将对其骗取奖金的单位、当事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封开县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