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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湖区发展民营经济实施办法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2

为进一步改善鼎湖区投资环境,鼓励民间资本投入,加快鼎湖区经济发展,结合鼎湖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简化审批手续.落实服务承诺制度

第一条申报企业(项目)设立登记、经营许可、资质审查等,属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定须前置审批的,企业设立登记申报推行“一次受理,集中收费,限期办结”的办法。区本级项目,审批机构自收到项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可否受理的明确答复。对已通过联合会审的项目,在限期内(一般生产性投资项目5个工作日,非生产性项目7个工作日)完成属本区事权责任应办理的全部证照审批手续,工业项目在办理规划用地後,18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建设审批手续(包括总平面规划方案、建筑方案和施工方案的审批,申报质监、安监,办理施工许可,测量放线)。

第二条所有涉及对投资者进行管理服务及收费的部门单位,必须不折不扣地兑现承诺内容及按有关规定进行收费。对不兑现服务承诺制度和乱收费的部门、单位,要严肃处理,对造成投资者意见大、投诉反映问题多的部门、单位,一经查实,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二、优惠企业用地和厂房设施建设

第三条工业用地。纳入政府规划的工业用地(区工业园的用地按园区规定计收),实行优惠地价,土地出让金按最低成本价计收。企业一次性交付地价款暂时有困难的,可酌情分期付款。

第四条农业用地。对新办农产品加工企业用地及其配套的原材料种养用地,视同农业生产用地。企业或个人连片开发荒山、荒地、荒滩、残次林地的,土地租用期按省文件规定,到期後可优先续期。己承包和租赁的农业用地,可依法转包、互换、入股等经营流转。

第五条委托招商用地。在指定地段和规定年限内实行委托招商的用地,绐受托者以同类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12%的优惠。土地使用权实际出让价格超过委托招商地价部分(扣除有关税费)的收入,归受托招商者所有;

第六条工业厂房建设。投资者兴建的企业自用或招商用的厂房设施,可出租和转让,土地使用价格按当地最低标准计收,租地建设厂房的给予办理临时报建手续。

三、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七条除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定及省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不得向投资者收取额外行政管理费用。经批准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向社会公布并桉最低收费标准(幅度下限)执行。企业(项目)完成申办手续后的筹建期、试业期(10个月以内)免收各项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超出政府许可和授权收费单位制发的缴费手册明帐(或登记卡)范围之外的其他收费,投资者可检举投诉和拒绝交费。区物价局要定期公布许可收费单位和收费目录,并依法严格监督检查。

第八条对工业项目采取倾斜政策,凡在鼎湖区举办的工业项目,其建筑报建有关规费实行“一费制”收取,按建筑物展开面积计算,简易厂房按8元/平方米收取,钢筋结构厂房桉12元/平方米收取,混凝土结构厂房按15元/平方米收取;其宿舍、写字楼及生活娱乐设施桉16元/平方米收取(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费、城市规划设计费、基建占道费、放线费、建筑施工安全监督费、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及农业科研基地建设,报建有关规费按工业项目的标准实行“一费制”收取;旅游开发项目建设有关报建规费按物价局规定标准下限的70%收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物价局批准的标准下限90%执行。

第九条凡在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已办理了用地审批手续的土地,在举办工业项目时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都按600元/亩收取征用地管理费。在新法实施後(1999年1月1日後)向省、市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土地,在举办工业项目时,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除按政策规定必须上缴中央及省、市的部分外,属区事权的可减半或免收,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标准的60%优惠收取。

第十条中介劳务性收费。

(一)工业项目

1、建设工程监理费按规定标准的65%收取。

2、试压费:(1)桩试压费(包括动测、静载)150条桩以下按35000元收取,每增加20条桩增加收费3700元,如此类推,复试按标准计费向责任方收取,(2)基础试压(包括地基静载、轻便触探),按规定标准的65%收取,复试桉规定标准向责任方收取。

3、地形测量费按规定标准的70%收取。

(二)旅游开发项目

1、建设工程监理费按规定标准的75%收取。

2、试压费:(1)试压按标准的70%收取。(2)基础试压按规定标准的70%收取。

3、地形测量费按规定标准的70%收取。

(三)农产品加工项目

农产品加工项目和农业科研基地项目建设,劳务性收费按工业项目的标准执行。

四、打破行业垄断经营,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投资者接受指定的经营性有偿服务和商品。涉及消防、环保、卫生、供电、供水、防雷等需进行审批或验收的项目,以及与项目相关的工程设计、施工安装、部件设备和商品采购,一律由投资者以公开招标及其他有效方式,自主选择具备资质的中介服务、劳务单位或选购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商品。

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财产、经营场所、知识产权和投资收益。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人员在行政执法执规过程中,不得干扰投资者(经营者)正常的投资与生产经营活动。要积极发展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防止经营垄断。

五、鼓励民资参与国有、集体企业产权改制

第十二条民营企业或个人出资收购、兼并、控股、参股(占总股本25%以上)国有、集体企业,视同新办民营企业,享受本优惠办法。其中整体并购国有、集体企业资产的,可在剥离非经营性资产、扣除不良资本和无效资产後,商定合理的出让成交价格;其资产评估、产权转让和房地产变更登记等,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费。

第十三条投资者租赁和承包国有、集体企业,并投资对其进行改造、扩建的,可享受本优惠办法;企业投产3年内每年缴纳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按照贡献大小,政府给予奖励。

六、支持和帮助企业招聘人才

第十四条优先为企业办理所需人才引进的各项配套服务手续。对引入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的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公安部门为其提供户籍迁移和居留办证;人事部门为其提供调动联络、档案管理、职称评定、出境审核等服务;劳动保障部门为其家属提供就业介绍;教育部门为其子女入学提供方便,就读学校择校费减半收取。企业员工的子女入学与本区户籍居民的子女入学同等对待,9年制义务教育的学生在企业属地学校就读免收借读费,企业职员子女入学办理办法,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属地学校给予办理。

七、建立工业园区企业专项保护制度

第十五条鼓励和引导民资进入工业园区投资设厂置业。工业园区实行“企业不出园、能办所有事”的运营机制,园区管委会将为投资者提供以下服务:企业报批时的一条龙服务,企业建设过程中的全方位服务,以及企业开工投产后的经常性服务。

第十六条营造工业园安全、规范、高效的投资环境,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凡涉及需投资者办理的事情,除了一些必须由企业法人代表或管理人员出面承办的事情外,其余一切事务均由工业园管委会统一协调,凡有关部门、单位对园区内企业进行常规性检查、采访等活动,必须先与园区管委会协商衔接,以维护园区内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干扰。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求企业履行各种义务的,统一由管委会衔接协调处理,其他任何单位未经管委会批准不得随意进入园区。

八、鼓励企业增资扩产和科技创新

第十七条企业增加再投资扩大生产经营的,对其新建项目用地按最低成本价计收,有关收费按本办法第三项第七条至第十条执行。

第十八条鼓励企业提升经营管理能力和技术创新,研创名优新产品及高效品牌。

1、区政府每年从财政中安排5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省级以上(含省级)私营高新技术企业贷款贴息。

2、区政府每年安排50万元资金用于奖励企业争创名优产品:对取得省级以上的名牌产品一次性给予3-8万元的奖励;对取得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10万元的奖励,对取得省著名商标或国家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10万元的奖励。

九、奖励引资有功单位和个人

对直接引进资金在鼎湖区投资的单位和个人,按资金实际到位额,由受益单位给予奖励(奖金交所得税)。

1、购买土地、国有(集体)物业举办项目的,按实际购地(购物)到位资金额(扣除办证费)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由出(转)让土地的受益单位支付。

2、租赁土地、物业或厂房举办项目的,建议按年实际租金额的3个月额度奖励引进者,奖金由租金受益单位支付。

第十九条本优惠办法适用于外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和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企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若国家及省、市有新政策出台,再作调整。本办法由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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